01
受黨內警告處分的,在受處分的當年,參加考核,不得確定為優(yōu)秀等次。
02
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,在受處分的當年,如其錯誤與職務行為有關,確定為不稱職。如該黨員為公務員或法律、法規(guī)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(yè)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,應按照規(guī)定程序將其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。如其錯誤與職務行為無關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03
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,在受處分的當年,確定為不稱職。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考核,按規(guī)定條件確定等次。
04
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,參加考核,確定為不稱職;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,第二年參加考核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;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,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
05
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,參加考核,確定為不稱職;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,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。